设备器材丢失损坏赔偿办法
一、实验室内所有的仪器、设备、器材均属于国有资产,所有师生员工应爱护、维护和合理使用,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。
二、设备、器材发生损坏、丢失、被盗事故后,所在单位必须立刻报告资产处、公安处并迅速查明原因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,以便及时处理。对损坏、丢失不报告者,应加重处理。
三、学生损坏、丢失仪器、设备必须赔偿,教职工因责任事故(包括管理不善、违章操作、玩忽职守等)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,应严肃追查责任,按规定进行赔偿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。
四、损坏的仪器、设备、器材无法修复或丢失者,则以该物原价作赔偿依据,赔偿标准为:
原价50元以下,赔偿50%
原价50~100元/件,赔偿30%
原价100~500元/件,赔偿15%(最低20元)
原价500~3000元/件,赔偿10%(最低75元)
原价3000元以上元/件,赔偿9%(最低300元)
五、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复能复原者,以维修费用作为赔偿依据,如修理后其质量有大幅度下降者,应根据具体情况提高赔偿比例。
六、赔偿款能一次付清者,责成一次付清;确有困难者,可分期付款。如学生赔偿一次超过100元确有困难者可以记账,在毕业分配工作前,再予赔偿。
七、因责任事故造成重点仪器设备丢失者,一律按该物原价进行赔偿。
八、低值设备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的,按学院实验中心“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”相关条款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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